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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行与金融机构(主要是银行)的区别
    
     在近代出现了银行业,典当行业因为资本的减少,从而在规模上远逊于其鼎盛时期,其存款、信贷的业务因此也受到较大影响。可以看出典当行业与银行存在竞争的领域,因银行规模大,制度较为先进,典当行渐渐失去优势而拱手让出,但与银行没有存在竞争的业务,即传统的以物质钱并没有受到较大的影响,这也决定了其与银行业的根本区别。这也是典当行业存在的根本原因。
   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,典当行业与银行业的区别主要有:
       1、经营范围不同。典当行除经营放款业务外,还经营限额内绝当商品的变卖销售以及鉴定评估和咨询业务;银行除经营贷款业务外,还经营存款业务、汇兑业务、代理业务等等。
       2、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。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性质的大企业,一般注册资本为几十亿、上百亿,经营规模非常之大,在全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;而典当行属于资本较小的公司,规模有限,组织形式单一。
       3、地位作用不同。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,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,在调节社会资金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;典当行作为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,发挥着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,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。
       4、放款程序、手续的不同。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,要经过贷前调查、贷时审查等环节,填报资料多,审批程序繁琐,花费时间长;而典当行“见物放款”,没有冗长的决策程序,效率高,速度快,方便灵活。
       5、放款的方式不同。典当行发放当金都需要以物质押或抵押,而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需要有保证人,物的抵押,有的单凭信用即可放贷,不需要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。银行放贷较少采用动产质押担保形式,原因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,可以抵押的动产十分有限,银行进行动产质押时,交易成本较高,需要对于质押物进行有效的保管。据不完全统计,金融机构(主要是银行)的贷款中有担保的贷款占到82%,其中由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共同担保的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6%,分别由物作担保的贷款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各占38%。而在物的担保的贷款中,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占近60%;以不动产和动产共同担保的贷款占6.9%;动产担保贷款占33%,其中动产抵押贷款占9%,动产质押贷款占24%。[6]这样典当行进行动产的质押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。
       6、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。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对象,放款金额大,期限较长,对贷款用途限制严格;而典当行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对象,放款金额小,期限较短,且不过问其借款具体用途。如根据我国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,一次当期最长为6个月,而银行的贷款期限较为灵活,由银行与借贷人自行约定,最长可以达到30年。
       7、贷款额度的限制不同。按照现行规章的规定,当金的发放有明确的限制。如现行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44条规定: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%;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;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底50%。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。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,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%。与此规定相对,原则上,金融机构对于具体借款人的贷款的数量并没有太大的限制。
       通过比较,可以看出典当行业毕竟是一个小行业,其业务范围在动产质押领域与银行相比,有一定的竞争优势,但毕竟在资本数量上与以银行为主的其他金融机构有着天壤之别。随着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的不短改进,品种不断增加,在不动产抵押、权利质押等领域,典当行业与银行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,只有在其传统的以物质钱领域,因为典当行有着评估、管理的专业人才,与银行相比有着自己的优势,可以保留自己的生存空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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